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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鼓励和扶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哈尔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哈尔滨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依法注册的商标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力项下的财产权。

    第四条 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五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注册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注册商标的全体所有人。如果出质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以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贷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当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九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情况、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贷款人查证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预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浮动。

    第十二条 拟质押注册商标的价值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认定,也可以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对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书面认可。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贷款意向的,借款人持相关材料与贷款人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和借款合同。质权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后,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权的黑龙江省工商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在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后,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的15日内,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复印件)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解除质权登记或合同履行完成需要办理商标质权注销登记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权的黑龙江省工商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申请办理商标质权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当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商标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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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当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从拍卖或者变卖质押商标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利对不足部分金额向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各银行应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银行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询借款人商标专用权状况等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协助。

    第二十五条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联合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报告并抄送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通报本市的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