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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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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详细填写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4.“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填写其在大陆的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6.“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大陆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在大陆的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7.“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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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9.“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11.“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2.“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3.“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4.“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应当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5.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8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8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
16.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