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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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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填写说明
1.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需填写此栏。
6.“商标申请号”栏:应当填写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号。
7.“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8.“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9.共有商标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10.收费标准: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人民币。
11.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www.s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