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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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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text/css"> .TRS_Editor {font-family:宋体;} 凯迈乐软件著作权登 记网(http://www.kaimaile.com/+)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