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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呼吁引入责任担保制,避免恶意知识产权投诉行为

12月15日,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在京举行年会,来自政府部门、法院系统、行业协会、平台企业以及京内外各大高校的数百位嘉宾以《电子商务法》为主要对象,针对法律实施的初步效果进行评估分析,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热点疑难问题展开讨论。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是关于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条文,但是在这些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上,实务界需要更加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年会上,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了针对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则司法解释的学者建议稿,重点强调了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并且与直接的责任承担予以挂钩。另外,建议稿还明确建议,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引入责任担保机制,以避免日益猖獗的恶意投诉,可能对合法经营的平台内商家带来的巨大伤害。建议稿还强调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应该具有积极的能动的地位,不能将其理解纯粹的“二传手”的角色,而是需要承担起治理者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会上还发布了由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研究生团队撰写的电子商务法实施一周年初步评估报告。报告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平台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核,电子商务经营者合规经营,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领域信息公示(披露)制度,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电子商务领域竞价排名问题,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八大类制度,实际落实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和评估。评估主要依据的材料是主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合规履行情况,法院在电子商务领域相关的司法案例,行政机构的在网络交易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例。

评估报告显示,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在合规经营,消费者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上,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有统计数据显示,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电子商务领域的舆情事件的发生率在2019年呈现出持续快速下降的趋势,消费者体验得到明显提升,电子商务产业呈现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势头。

但是《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中也暴露出相关的问题。首先是,相关配套法规有待完善,《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落地。例如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问题上,由于“零星小额”的标准不明,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履职,企业合规面临困境,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关于平台审核义务的履行,是平台责任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平台在履行审核义务的时候,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给予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上的有效配合,才能够有效履行真实性核验义务,否则平台无法继续有效核验。另外,平台的审核义务,在实践中被无限放大,把本来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的义务,也延伸到平台经营者,让平台经营者事先审查平台内经营者上架的产品是否合规合格,这就混淆了二者责任的合理边界,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在打击刷单炒信,禁止强制搭售,防范向消费者过度收取押金等问题上,都取得了明显的实施成效。但是业界对于电子商务法第18条的规定,普遍感到困惑,相关规定的内涵不太清晰,合规上难以落地,监管上没有抓手。

电子商务领域的信息公示和披露,是保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维护竞争秩序,防范欺诈的重要内容。电子商务企业基本上能够做到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公示相关的信息。但是由于对何谓“首页显著位置”,公示的信息量,信息的颗粒度仍然不太明确,因此急需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引导企业合规。

整体而言,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出具的电子商务法实施一周年评估报告,对《电子商务法》实施一周年的效果给出了积极正面的评价,但是也明确指出,由于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迭代发展,每天都在涌现出新问题,因此还需要政策制定者以及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充分理解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内在逻辑,尊重客观的市场规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去规范中国的电子商务产业。

作者: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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