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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议定书》的来由

  自《马德里协定》签订之后,虽然经历了六次修改或修订,但其自身依然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审查时限太短、收费太低、语言单一等,成为吸引诸如美国、日本等这类经济大国加入的障碍。

  为了马德里体系的发展,《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敞开胸怀,与美国、日本等国磋商后,在兼顾新老成员利益的基础上,在1989年的马德里联盟会议上达成了一部新的法律文件《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或《议定书》)。

  我国与1995年12月1日加入该议定书,称为第一批缔约国,是继西班牙、瑞迪、英国之后的第4个缔约方。1996年4月1日,《马德里议定书》在我国正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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