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宣传中将产品与他人驰名商标相提并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
A公司在X类商品上拥有某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在包括Y类商品在内的一系列商品上注册了同样的商标。B公司是一家经营Y类商品的公司,其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提并论的广告宣传用语,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旨】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合法利益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案中,B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将其产品与A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提并论的广告宣传用语,其目的在于使购买者误认为其产品与A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形。
【专家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补充,它能对传统知识产权法涉及不到而又确实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调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知识产权法共同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网。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直接救济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补充作用,能填补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空白。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凯迈乐软件著作权登记网(http://www.kaimaile.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