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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作品的使用应从源头审查其合法性

  【案情】 
    上海某电视台希望购入两部美国电影在其外语频道播出,经互联网查询,其权利来源为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并授权浙江省东阳市某文化公司。电视台询问,东阳某文化公司可否直接授权其播出该两部美国电影。 
    
  【要旨】 
    使用他人作品,尤其是外国作品,应审查其权利来源是否合法,授权是否形成链条,缺一环不可,且最重要是源头授权的合法性。     
    
  【分析】 
    一、电影著作权的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制片者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遵循的仍是署名原则,即电影的署名制作单位为电影的著作权人。我们要确定一部电影的著作权归属,首先看其制片者的署名。   
    现在各种各样的署名中,“出品单位”,比较准确地体现出来了著作权的权属,但这仅仅是“比较准确”,其实并不全面。比如拍摄一个影片,有时电影制片厂实际上根本没有投一分钱,最后却要一笔厂标使用费,这种情况下制片厂是没有著作权的。这仍然要看是谁真正参与了电影的创作。 
    二、外国电影的著作权认定 
    首先,仍要看其制作者的署名,根据署名进行初步的判断;其次,要听取持有异议一方的抗辩意见,看其是否有合法依据对该意见予以支撑;最后,看有无国内的标准文件对控、辨双方的认定。例如,如果著作权人出示了我国著作权登记部门对涉案影片著作权的登记,尽管著作权登记无绝对的排他性,也在权利认定上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授权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我国的民事证据原则,在国内法庭出示的产生于境外的文件,需翻译成中文并经当地使领馆认证,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四、关于本案 
    就本案而言,不能简单认为浙江省东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可以直接授权,因为外国作品的使用应从源头审查其合法性,即首先从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再看浙江省东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根据授权合同是否有转授权的权利。 
    
  【专家提示】  凯迈乐软件著作权登记网(http://www.kaimaile.com/)%
    对于电视台等使用电影作品的单位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对影片的来源是否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即对影片进行了审查,而且这种审查是审慎的、合理的、充分的。 
    首先,电影作品要有合法来源,如果是街头购买的盗版碟,或是互联网上下载的,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来源是合法的,即从源头开始,转让或授权都是合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最后,使用人对影片来源进行了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合理的审查,如果进行了这种审查,即使影片来源存在瑕疵,也可以因审查而免责,而由违法授权一方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12330供稿)